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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

文章来源:安庆博爱医院

发表时间:2016-12-3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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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根据《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政发〔2012〕34号)和《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宜政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往更高水平医院才能诊治的参保病人,方可转院接受诊疗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参保人员转院,须经有转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急诊转院的,应在转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权限,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转市内医院就诊,就诊医院须是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医院就诊,就诊医院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限精神科)。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填写《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于三日内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以下门诊费用可以纳入到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恶性肿瘤的放化疗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费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费用(限一个月的用药量)及病情治疗需要、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开展的检查检验费用(如血液环胞素浓度检验)等。
        转院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外购、外诊费用,经由就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明确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中一并核报。
        转院后发生的其它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转院人员出院需带药继续治疗的,带药量不超过30日量,超出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转市外医院就诊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与就诊医院结算,在出院一个月内,凭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保险就诊证、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账户复印件等,到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条  转院期间使用血液或蛋白制品的,需按规定提供血常规和血蛋白测定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上述所有就诊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须加盖就诊医院印章。
        第十二条  跨医保结算年度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出院日所在的医保年度的标准核报。
        第十三条  一般疾病所办理的转院手续限当次有效;恶性肿瘤所办理的一次转院手续,确因病情需要,再次复诊复治的,还可重复有效一次。
        第十四条  有转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年终考核扣分直至取消转诊转院授权处理,造成参保人员或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